(裁判文书网案例) 50多岁的谷某是某小区的保安,事发这天,他在家喝完酒后,已有六七分醉意。紧接着,谷某到广场上晃荡,见女子温某漂亮,故意凑上前去,后调戏温某说,“美女,我们去开房吧!” 温某的丈夫孟某正在旁边,听到这话,孟某当场就怒了。这老不正经的,自己还在呢,竟然敢当着我的面,调戏我老婆,是可忍孰不可忍。于是,孟某给了谷某两记耳光。 按理说,谷某理亏,挨了两巴掌,灰溜溜走开就算完了。万万没想到,几分钟后,谷某提着一块板砖,回到广场找孟某麻烦,而且他二话不说,板砖直接往孟某头上抡。 孟某被砸伤后,起身夺下谷某的板砖,并与其厮打在一起,后用板砖击打谷某颈部、头部,致其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孟某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孟某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从法律上讲,孟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吗? 《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本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两级法院认为,谷某用言语调戏孟某妻子,孟某扇谷某耳光,是在制止不法侵害,谷某提板砖殴打孟某,孟某有权防卫。 但是,对于孟某的行为有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两级法院的看法不一样。 一审法院认为防卫过当的理由有2点。 第一、谷某比孟某大了将近20岁,他的身体素质比孟某差很多,当时还喝了酒,手脚没力气,两人发生冲突后,孟某处于强势地位。 第二,孟某用板砖击打谷某颈部、头部,导致谷某死亡,他的行为与谷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孟某夺下谷某的板砖后,谷某几乎不会对孟某造成致命威胁,但是孟某仍不肯定停手,孟某的行为已然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二审法院为什么会认为孟某构成正当防卫呢? 这是因为一份非常关键的证据起了作用,鉴定结果显示,孟某虽然有用板砖击打谷某颈部、头部的行为,但是板砖敲打造成的伤害结果只达到了轻伤一级的程度。 也就是说,谷某不是被板砖直接敲死的。谷某真正的死因是心脏病突发,而孟某的殴打行为以及谷某醉酒,都是心脏病突发的诱因。 二审法院认为,谷某作为一个成年人,不懂得控制自己,过度饮酒,且调戏孟某妻子,并与孟某发生冲突,有重大过错。 因此,谷某用板砖抡孟某,孟某反击造成谷某轻伤,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孟某不应当对其死亡的结果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指导意见》规定:“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以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来看,谷某当着孟某的面,调戏孟某妻子,孟某殴打他属于正当防卫,只要孟某的行为不过激,就没超过必须要限度。 谷某提起板砖找孟某麻烦,孟某夺下其板砖后,与其厮打在一起,从厮打的结果来说,造成轻伤一级的后果,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至于谷某心脏病突发,这怪不到孟某头上。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定孟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合情合理,且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是在捍卫“正不能向不正当让步”的精神。[/cp] |
[cp]#危害公共安全罪#河北邢台,一50多岁的保安,到广场上晃荡时,调戏妇女,与其丈夫发生冲突,被对方殴打致死,两级法院对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发生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