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实,2020年5月27日下午课间休息时间,蓝田县一小学教学点四名男生(其中两名11岁,两名12岁)对一名十三岁女生在男厕所侵害。学校老师发现此事后随即同女方家长联系,女方家长随后报案,经蓝田县公安机关调查后,因涉事男学生未满十四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不够立案条件,不予立案。 5月28日涉事4名男学生已由公安机关送至西安市工读学校(为教育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开办的专门学校)就读。同时对该女生加强心理疏导,并选择合适学校就读。 5月29日,蓝田县教科局对该学校进行整顿教育,并按有关条例对相关人员处理,对该教学点负责人予以撤职;给予涉事年级任课教师和涉事学生班主任行政警告处分;给予该镇中心学校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行政警告处分;对该镇中心学校校长进行诫勉谈话。蓝田县教科局也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全县学校安全管理和学生法治教育,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出于对未成年人保护考虑,希望社会各界不要再关注报道评论此事,让孩子尽快步入正常生活。 感谢广大网友的理解和支持! 蓝田县委宣传部 2020年6月6日 |
关于网上“陕西一小学女生校内遭4名男生侵害”的情况说明
[天地无极] 陕西蓝田通报相关情况,哎,好像有点无解 ...
0643094724
· 发布于 2020-06-06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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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0643094724 于 2020-6-6 20:38 编辑 1.确有其事; 2.“不够立案条件,不予立案。”是合法的;3.为了保护他们,你们不要都议论了,安静点。 看得我难受又觉得好像没有解决办法,心塞塞 |
未成年罪犯保护法。 |
玉兔爱吃苗 发表于 2020-6-6 22:05 @兔子的爪印, 怎么说呢, 第一,从立法角度,立法永远滞后于现实,法律还需不断完善 第二,从目前司法实践,未成年人犯罪预防还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大方向。 第三,此类案件的背后原因绝不是孤立存在的,从诱因到动机到产生,不用记者深挖,随便都能想到几个,比如可能的,留守儿童,网络有害信息,暴力色情血腥出版物,邪典漫画等,学校德育缺失,校园霸凌,性教育缺失,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恶化等………还有相关利益方,等等 犯罪只能预防,不能杜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