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m.weibo.cn/status/4507357982542418?#&video 律师解释xz的那个报案,什么叫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 设立以犯罪为目的( 比如诽谤 )的网络集群,情节严重的(比如建立5个以上微信群或QQ群,或群成员超过1000)在其它网站上(比如新浪)发布犯罪信息 ( 比如诽谤 ) ,新浪wb粉丝数超过3万判处3年以下有期,拘投管制,罚金 所以我理解的是,这件事成立的两个条件,一是否有诽谤行为,二是否达到人数标准 |
本帖最后由 RABBIT0201 于 2020-5-22 22:02 编辑
[天地无极] 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
RABBIT0201
· 发布于 2020-05-22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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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午夜南瓜那批人吗? |
所以到底告的对象是谁啊,莫名其妙的 |
点评
这个应该不是告的谁,只是提供被侵害的证据,公安负责去侦察,定案,起诉。
要是告那些利用艺人名义进行诈骗的人的话, 这个罪名很合适 |
点评
他们那个诈骗的Q群不知道有没有1000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 (二)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 (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 (四)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的; 2.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 3.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 4.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六)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诽谤估计是顺带的,网络诈骗才是大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