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被遗忘的司法规定:“养父”与年满14岁女孩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犯罪? 作者:佟丽华 https://mp.weixin.qq.com/s/uYbqgqVZoesJNOM306a2TQ 太长不看版: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1条,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我认为,只要是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女性发生了性关系,即使该未成年女孩达到了14周岁,一经报案,公安机关就应该刑事立案。因为是否“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并不象针对成年女性强奸案件那样强调使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而更多考察的是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这种优势地位以及被害人是否存在孤立无援的现实困境,这与针对成年女性强奸犯罪的调查取证方向应该是有重大区别的。所以针对这类案件,不仅需要公安机关尽快立案侦查,更需要让案件尽快进入刑事司法的程序,需要检察机关以及法院最后的司法裁决。 全文: |
本帖最后由 芬雅茉莉 于 2020-4-12 01:15 编辑
[天地无极] 一条被遗忘的司法规定:“养父”与年满14岁女孩发生性关 ...
有节有常
· 发布于 2020-04-12 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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