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mp.weixin.qq.com/s/qbwdG ... A#__NO_LINK_PROXY__ 选点段落大家看看 一、涉青少年网络言论失范问题纠纷的基本情况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9年8月30日发布的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5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61.2%。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8.47亿,网民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达99.1%。从年龄看,39岁以下网民群体占网民整体的69.1%,其中10至29岁网民群体占比高达41.5%。从职业看,网民群体中学生最多,占比达26.0%。
从北京互联网法院审判实践来看,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我院共收案41948件,结案33521件。受理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3836件;其中,网络侵害名誉权纠纷1075件,占比28.02%。经调研发现,以青少年为涉嫌侵权主体(即案件被告)的网络侵害名誉权行为集中出现于从事演艺工作的公众人物名誉权侵权案件中,同时体现出近年兴起的粉丝文化的突出特点,此类案件共计125件,占全部网络侵害名誉权纠纷的11.63%。
上述纠纷中,作为被告的青少年大部分为在校大学生,少部分自述无业或自述不方便透露职业;年龄在30岁及以下的占比70%,其中年龄最小的为19岁。
|
全文地址:
[天地无极] 搬个有意思的:粉丝文化”与青少年网络言论失范问题研.. ...
原告共涉及34名演艺工作者,包括17名男性和17名女性;原告年龄最小为20岁,最大为50岁,平均年龄为32.91岁;其中,30岁及以下的有15人,31岁至40岁的有12人,41岁及以上的有7人。原告职业多为演员、歌手,其中入选2019年度福布斯中国名人榜前20位的有8人,21至50位的有7人,51至100位的有5人。受到广泛关注的原因包括出演热播电视剧、网剧等影视作品及参与选秀综艺节目等。 |
涉诉侵权行为内容包括使用侮辱性语言、捏造事实等,使用“饭圈”特有语言成为显著特征。其中,涉嫌捏造事实的案件有105件,涉嫌使用侮辱性语言的有29件。涉诉侵权行为相对集中于社交平台,包括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及豆瓣等。 二、“粉丝文化”影响下青少年网络言论失范行为的主要特点 (一)实施网络名誉权侵权行为时粉丝心态明显 涉诉被告通常会在答辩或庭审中主动承认其为特定明星粉丝,其个人的社交平台身份认证信息或其于社交平台上发布的内容亦会对其明星“粉丝属性”进行表述。一般来讲,青少年发表涉嫌侵权言论的目的是为自己所喜爱的明星提高人气、获取关注。通常表现为:对贬低自己偶像的言论予以回击;主动贬低其他明星,为自己喜爱的明星争取影响力;单纯因厌恶与其偶像进行合作的其他明星而发起言论攻击等。例如,在我们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两个明星同属于某组合,粉丝群体之间互相攻击的行为不断发生,导致多起相互关联的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院受理的多起案件中,被告实施侮辱特定明星的行为,往往由“粉丝”之间的持续骂战引起。青少年在追星过程中存在不理智、相互谩骂、失范言论升级的现象,个别粉丝将怨气转至对方维护的明星,进而实施对明星的侮辱、诽谤。 |
这段可以作为维权重点关注 (二)侵权时多使用“饭圈”网络语言 除在少部分案件中直接使用常人均可理解的谩骂侮辱词汇外,其余侵权行为均使用“饭圈黑话”。“饭圈黑话”通常表现为明星“黑称”,侮辱性语言的谐音以及形容娱乐圈炒作的特定词汇等。例如,在我院审理的多起案件中,被告都以特定具有侮辱、贬损之义的绰号指代特定明星,虽然这些绰号可能并不为大多数社会公众熟知,但在粉丝群体中则指向清晰。我院认定,只要侮辱性的称呼能够形成与特定明星的对应关系,即可视为对该明星的侮辱,构成侵权。 部分案件中,被告用侮辱性绰号辱骂某明星的粉丝群体,借以含沙射影辱骂该明星。我院认定,被告对粉丝群体的侮辱用词包含对该明星的侮辱意思,构成对该明星名誉权的侵害
|
点评
感觉似曾相识的法盲言论 (四)逃避诉讼特征明显 部分青少年对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有明确的认知,表现为在涉诉后,有明显的畏惧诉讼和抗拒诉讼的心态。尤其对互联网法院公开庭审的方式心存畏惧,回避与法院及原告的直接联系,多委托家长作为诉讼代理人。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家长在诉讼中大多表示其对子女实施的侵权行为毫不知情,强调被告年龄较小、发言不成熟、侵权言论已删除等。部分被告在被诉后立即主动联系原告道歉,与发表言论时表现出的言语苛刻甚至粗鄙呈现出完全不同的状态。 (五)法律意识淡薄且存在侥幸心理 通过对涉诉青少年提出的抗辩理由进一步分析,我们发现涉诉青少年往往法律意识较为淡薄,且大多存在侥幸心理。一是认为网上侵权难被追究。即在虚拟的互联网空间中,即便自己言论不当,但只要躲在海量信息背后,就很难被察觉和追究责任。二是主张“饭圈”文化已形成共识,应放宽法律评价标准。部分青少年强调饭圈言论的特殊性,认为明星是公众人物,应对饭圈的贬损性评价高度容忍,不应在法律上过多苛责。三是主张“转发无责”。部分青少年主张其发布的侵权言论并非原创,而是从其他媒体或个人发布的信息转载而来,因此自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四是主张“法不责众”。部分青少年主张其发布的言论内容在网络上已广泛传播,不应追究涉案被告的个人责任。 |
点评
(六)涉诉被告受到同属性粉丝群体追捧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通过追踪案件的网民反应发现,这些案件从立案、开庭、宣判三个环节都会受到双方粉丝的高度关注。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有的被告涉案言论极不文明,但在法院立案后仍受到同属性粉丝的“声援”和“追捧”,不仅体现在大量支持或鼓励被告的评论上,甚至出现被告微博粉丝在诉讼期间成倍增长的态势。部分案件的庭审视频在庭审结束一段时间后亦引发上亿的话题量,再次引发公众关注。有的被告在案件宣判后,继续发表不恰当言论,持续受到众多追捧,反映出部分粉丝将个人好恶凌驾于事实和法律之上的畸形心态。更有甚者,在诉讼期间发起“打赏”活动,组织同属性粉丝为其筹款。
我院在这些案件的裁判中,坚决亮明司法态度,不仅判决被告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还认定被告因打赏所获款项构成违法所得,全部收缴以示惩戒,成为全国首例。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虽然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演艺工作者等社会公众人物与普通公民一样享有名誉权,但由于其工作性质就是面向公众开展演艺活动,提供文化产品。基于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演艺工作者对相关批评应有一定的宽容,尤其是涉及对其业务能力、工作成果或其自身不当言行的评价性言论,即使出现了令人不快、尖锐犀利的用语,但只要发言人主观上并非出于恶意攻击、谩骂,表达内容未明显偏离公知事实,演艺工作者应予接纳和容忍。这一观点在我院的判决中也有体现。
集资的黑是哪家的瓜呀?? |
最后一段算是涛了点关键 后面是什么建议啥的没用,水军平台不一起端,没啥用,有钱就能再来 (三)部分公众人物未承担社会责任,缺乏对大众的正向引领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繁荣和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流量逐步成为衡量公众认可度的一项可量化的指标,成为判断人、事、物的市场价值、市场影响力乃至市场潜力的重要因素。从某种意义上讲,流量即影响力,流量即曝光度,流量即利益。
在流量利益的驱使下,个别明星或其团队不排除有过度包装“人设”、故意炒作话题等行为,一定程度上缺乏作为社会公众人物的思想自觉和行为自觉,缺乏对青少年价值观的正向引领。 (四)社交平台缺乏与时俱进的网络言论管理机制 移动互联时代,互联网内容平台和信息平台蓬勃发展,对大众文化的传播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更好满足了人民群众在互联网时代的文化生活需求,互联网平台也因大众的关注成为受益者。目前,互联网平台对不当言论的管理手段多采取补救性措施,方法存在滞后性,对不当网络言论的扩散缺乏有效的管控。传统的管理方式不仅不能适应新技术迭代发展应当匹配的平台管理需求,更将制约互联网信息平台、内容平台的可持续、高质量发展,进而影响人民群众对多元、优秀的文化产品的获取。现实中,甚至不排除有平台跟风炒作,为追逐流量而对一些网络言论失范现象持放任态度的可能。 (五)粉丝群体化、网络化、组织化催生了网络空间亚文化与新业态 互联网的便捷性和传导性使不同地区有共同兴趣偏好的粉丝个体在网上集结,形成了以明星为中心,层级清晰、分工明确、行动力强的各具特色的趣缘文化群体和组织形态。粉丝之间不断分享信息、交流情感,逐渐成为形成互相认同、彼此欣赏的兴趣共同体和情感共同体。他们甚至还创造了独特的交流语言,如入选2019年网络热词的 “aswl” “awsl” “wlsw”等。
粉丝文化进一步催生了粉丝经济,产生了经营性收益,催生了相关从业者。从业者通过建立粉丝和明星之间的情感互动,提升粉丝黏性以获取经济利益与社会效益。例如,粉丝购买明星杂志、专辑、周边、同款或代言商品等。 同时,以追星为目的在网络空间聚集的粉丝团体令应援集资得以产生。从明星演唱会的灯牌标语到写字楼的外墙广告,不一而足。这些不菲的开支均来自粉丝集资及买单冲动,产生了一系列应予关注的社会问题。如“应援”资金流向不透明、资金管理者圈钱跑路;低龄“打赏”、巨额“打赏”引发纠纷;“黄牛”、“私生饭”等侵犯隐私、危害公共安全事件挑战道德及法律底线;因“需求”而支撑的“代拍”现象屡禁不止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