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yb法律站文案炒作cxk法律站 不止抄袭,开站的时候还买yxh和通稿大肆宣传,这总不是单纯粉丝能做的吧,不是zf谁信啊 cxk法律站表示取证了,然后wyb发了站删除了那条微博 但是因为那篇文章被各处转载了,cxk法律站目前要求公开道歉 并表示都是法律人要有自己的专业操守和职业素养 |
本帖最后由 把酒问青天 于 2019-8-25 01:09 编辑
这种要否定举列在前文献,证明其是本领域的常用说法就可,法律文书甚至是有模板的(粉圈规则不清楚) 一是法律法规不受著作权保护。我国2010年《著作权法》第5条第1项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是法院裁判文书不受著作权保护。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裁判文书是法院司法活动的书面反映,虽然法院裁判不能像判例法国家一样等同于法律本身,但其作为法律适用的结果对公民有约束力,应当属于《著作权法》第5条第1项中的“具有司法性质的文件”。因此,法院裁判文书也不受著作权保护。 三是标准化法律文本的著作权保护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公共政策的制约。为了交易便利和保护自身权益,律师和公司法务都会制作一些标准化法律文本供类似项目多次使用。广州万唯案的二审宣判,无疑对这类标准化法律文本的著作权问题起到标杆性的指引作用。二审的判决理由是:虽然万唯公司向省版权局申请了《作品著作权登记证》,可以作为其主张权利的证据,作品类型为文字作品,但该证据本身并不能够从法律上直接对万唯公司所主张的著作权进行确认。从万唯公司提供的关于涉案合同文件的使用情况看,该文件发挥的是实用技术功能,是为了解决经济生活中的施工承包中产生的法律问题,是针对不同情况设计的具有一定普适性的条款,具有相关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增删、修改后进行使用的功能。合同文本的条款本身是根据合同法、其他法律、相关部门规章及工程承包施工的实际情况而制作,约定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的表达方式较为有限,且准确而优化的表达方式尤为有限。“如果允许‘写得好’的合同文本享有著作权,则意味着其他人在碰到相同法律问题时不能使用这种表达方式,这实质是对思想形成垄断,违背了著作权法的本意。”{1} 万唯案改判的过程恰恰反映出了法官对作者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反复权衡的心路历程。一审判决原告胜诉是因为法官较多地考虑了作品的创造性及作者的个人利益;二审判决原告败诉是因为法官较多地考虑了作品的功能性及公共利益。对于著作权法的立法本意,我国《著作权法》第1条将其定义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由此可见,著作权人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都可以在我国著作权的立法本意上找到依据。那么,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存在冲突时,如何对二者进行平衡?笔者认为,在这个问题上不能搞“一刀切”,对不同类型的作品应适用不同的标准。对法律文书类作品而言,应更多地考虑公共利益。因此,笔者更赞同该案二审法官的裁判观点。节选自《法律文书类作品著作权的公共政策制约》 |
…菜菜家惨 |
为什么都去偷菜菜聚家? |
给菜菜浇水浇水!真是俩耽丑咖锁死吧,'lo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