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路剪刀手吐槽bot,到什么情况啊,连夜缓存视频去了 |
本帖最后由 旧时风月 于 2024-6-16 23:15 编辑
互联网平台享有“通知-删除”的避风港原则,也就是说,接到维权方的通知,把涉嫌侵权的视频删掉(包括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那么平台就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 全看版权方是否行使作为版权人的权利,民不举官不究。通常需要版权人去收集这些侵权链接等相关信息提交给平台,如果短时间内涉及的特别多,收集起来费事儿,可能就不追究了。关键是,删了一批,网上马上又冒出来一批,删不干净。考虑到短视频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给长视频推流(引流)的客观作用,所以,大多数睁一眼闭眼了。 但是,后来,短视频平台发展起来并且吞噬了长视频平台的生存空间,长视频开始PK短视频,较真了,就是前几年。 |
还有,粉丝经常挂嘴边上的,为什么剧方去维权只删掉了安利正向的那些,而恶意吐槽的却不动。 由此怀疑剧方动机不良,不是个好东西。 这是杀人诛心。 假设剧方是一个理性人,它有途径去正当维权,跟平台也要走流程(比如举证),不是它说怎么就怎样。但实际能达到的维权效果,比如有的容易删,有的不容易删,最后仅部分地维权,就导致了上述结果(一部分删了,一部分留下了)。 |
点评
恶意吐槽,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如果平台纵容,已经形成了一种风气,那么受害者去一个一个地提告,维权难不说,诉讼成本高且收益少,谁干
个人认为,解决问题还在短视频平台自身约束。以长月为例,那么多恶意吐槽,明显是黑水军干的。这中间,破站是不是吃黑流量?收人钱还怎么删?
另外,恶意吐槽也是可以告侵权的。合理评论V.恶意吐槽,前者不违法,后者涉嫌违法。还是那个现实的问题:数量太多,一个一个去告,维权成本太高
著作权法列举了12种合理使用,第二项“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吐槽类很难找平台删掉
文艺评论,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列举的12种合理使用具体情形的第二项,所以吐槽类很难删。从实际操作讲,当然是那些容易维权的,先删除
换个角度,站在B站这种短视频的角度,其他平台来维权,让B站下架这个(切片,涉嫌版权侵权)下架那个(吐槽,反向安利,黑水等),B站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用户,剪刀手,广告商等),能不下就不下(保证流量,保证用户粘性),除非不得已必须得下架的(明显侵权的)。 当初,长视频发展了多年,形成了稳定的市场受众和付费用户。短视频异军突起,短短几年,日活甚至超过了长视频平台。当年不介意的,甚至可以互赢的(短给长引流,腾讯投资B站),现在长视频认为短视频是强有力的竞争对手,甚至是生存的威胁,抢占客户,打的不可开交。 今时不同往日。 用户或剪刀手只是它们PLAY的一环,给人的观感就是“用人朝前,不用人朝后”。 |
本帖最后由 渊生珠 于 2024-6-17 15:42 编辑 以前:长视频(版权方)不追究,短视频“一删了之”。市场很活跃,短视频用户获得到了巨量免费的精神消费品。共赢。 现在:长视频(版权方每年上百亿烧钱做产出,一直亏损做不下去了,维权也是一种创收)追究起来了,短视频不可能全都删了(平台拥有版权的自创少;多为搬运、二创、用户自创。短视频的内容生成方式为UGC-用户生成内容,在版权这块先天瘸腿。相对应的,长视频平台的内容生成方式为PGC-平台生成内容),短视频一方面承认涉嫌侵权(涉及的量太大+侵权判断复杂),另一方面请求对方协商“划一道线/明确的界限”(哪种算侵权,哪种算合理利用),双方掰扯(博弈)打的有来有回。 至于那一小部分被挑出来当被告的UP主。一方面,确实涉嫌侵权了,以前是版权方不追究,况且吃到了红利(有流量,有收入),吃肉和挨打;另一方面,原先并没有明确的界限,本身就是灰色地带,无知者无罪/法不责众,UP主只是平台打架被殃及的池鱼。 打个比方,就好比黑粉骂明星,明星没办法全都告上法庭,挑几个杀鸡骇猴,被挑出来当被告的黑粉值得同情吗?为什么几千上万人都骂了就只有我被告了要赔钱?明星都208了被骂2句有什么损失? A.算你倒霉;B.该。 |
点评
文艺评论,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列举的12种合理使用的第二项,所以吐槽类很难删。二创,多适用的是第十三项兜底条款(其他情形)。两码事。
楼下说的不对。二次创作短视频侵权边界是模糊不清的,该类纠纷的特点在于有可能构成合理使用。也就是我说的侵权判断复杂。
虽然法律有合理使用一项,但是二创不属于文艺评论,基本卡死用不了这条,很多都是直接用素材另外剪辑剧情的,这个法官一判一个侵权。跑不了
不止B站UP主被告。是长视频平台(版权方)对短视频平台(涉嫌侵权)发起的大规模维权(宣战)。这是行业要解决的问题。个人做不了什么。
不是“合理不合理”,是“合理利用”。著作权法规定了13种情形是合理使用,不算侵权。
而且不单单是b站,是全平台
别想了,别说二创,只要用到一个画面都能直接告侵权的,而且取证之后随时能告,没有什么合理不合理的,没啥博弈,告了就赔钱,法律上没有争议
我作为B站用户,二创产品的消费者,还是希望能获得更多更好的二创产品(免费/付费),平台打架不要伤及无辜。
关于二创短视频的著作权侵权判断, 著作权法列举了12种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其中第二项就是常见的“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也就是因为这一条,吐槽类视频和评论很难找平台删掉。 除了列举的12种合理使用,第十三项设置了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司法实践中,会把短视频二创适用到兜底条款。但实际上也没能很好的解决短视频二创著作权侵权判断这个问题。 除了司法途径,其实也在提倡另一种解决途径,就是行业自己解决,从短视频平台的责任与义务方面进行约束,也就是短视频平台去跟长视频平台(版权方)协商,“划一道线/明确的界限”(哪种算侵权,哪种算合理利用)。 比如楼上贴出来的抖音二创片单,这是双方谈好的合作,划定的界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