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我提起署名权诉讼,只有一个原因:我在编剧工作中的改编成果和独创成果被采纳了、拍摄了,也被观众看见了、认可了,但我的署名被刻意遗漏了,我需要追回署名。今天,看到了剧方的声明与致歉,我表示接受。感谢法院公正的判决,也感谢剧方对法律的尊重。我的诉求几乎已经全部实现,但还是得再多做一些解释说明,因为这关乎我的声誉形象。 2020年8月19日,法院的公众号刊发了受理情况,该新闻成为当日新浪微博热搜之一。当晚,剧集的主创团队均在各自微博发布文章。行文中,我和搭档@王_雨铭 被描述成了“只贡献了一个想法、几句台词的人”“因为为数不多的创意收到酬劳的人”“活不行的人”“不认识的人”“没合作过的人”“造成不公的人”“蹭热度的人”“炒作的人”,乃至是“伤害创作成果的人”和“伤害这个行业的人”。制片人卢女士亦在她朋友圈的角落里告知他人“王雨铭和杨涵,尽早远离”。 四年以来,每每想到这些,我都会感到愤怒和悲伤,我不明白,既然主创团队都没有与我接触过,是如何能够做出以上评断的?希望是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误会。在此,我要从我的角度讲述诸位未必了解的项目情况: 1、2018年11月,我和搭档接受制片人卢女士的委托参与剧本写作,时任导演、时任副导演兼编剧已经工作了一段时间,创作组加上王雨铭和我,一共四个人,没有其他人。卢女士和她的搭档作为制片人有时参与意见会,但不会参与绝大多数的创作会。 我们先后得到的资料包括:《坏小孩》原著小说、导演阐述、分幕、一个早期版本的全剧分集、一个导演在我方新分集大纲基础上修改的大纲等。我们的合同约定:我和搭档二人负责8集分集大纲及对应剧本的创作,并享有编剧署名。时间有限,我们开始了高强度的工作,我们二人独立完成并陆续递交了人物阐述、新的八集分集大纲和三集审阅版剧本等。我们先后收到了合同定金和分集大纲两笔费用。 2、2019年1月末,我突然得知时任导演要退出项目,卢女士告知她有意邀请新导演、新编剧加入。她在电话中告诉我方“胡老师有事,现在没法写,你们一个月内写完全部12集剧本,我要为送审抢时间。” 合同约定,我方的工作内容为8集。卢女士12集的要求超越了合同规定,她给出的1个月时限也超越了创作规律,项目特殊,仅我们写作的第一集剧本字数就超过27000字,第一集成片时长就超过了80分钟。 我们再次确认合同条款,尤其是其中的署名。卢女士身为制片人说她无法保障合同中的署名,回复“那要看胡老师的意思,看他采用多少”,我们追问“1个月赶出来的质量如何能够过关”,卢女士没有直接回答;我们要求与胡编剧开会统一思路、方便创作,卢女士也拒绝。卢女士第二天打来电话,要求停止合作,她说“我问过胡老师,他说你们的东西用不成,不需要你们做编剧”。 事后,执行制片人主动承诺尽快支付三集的稿酬。但在自尊受挫的状况下,我们从未追讨过这笔稿酬。我当时天真地以为,卢女士既然说“用不成”“不需要我们做编剧”,那是我的问题。对方既然不用,不署名理所当然。索不索酬,并无所谓。时至今日,这笔承诺的稿酬也并未到账过。 3、2020年夏天,《隐秘的角落》成功播出并取得了观众的喜爱。因为不想看到曾经参与创作过的“坏小孩”的新模样,所以我在剧集宣传和热映时,并未收看。但各方观众的讨论十分热烈,我在网友截图中看到了我们亲手写的台词,接着我看了前三集,发现了更多独创成果,我十分愤怒。 我们打电话询问制片人卢女士——为何当初说我们的剧本“用不成”、终止我们的工作、不支付我们的稿酬后还要大量使用我们的成果,还不给我们编剧署名? 卢女士说:“我喜欢啊,杨涵写的我喜欢,我喜欢我为什么不能用?” 我问:“你用了为什么不给署名呢?” 卢女士说:“我要是能给你们署名你们当初不就不会走了吗?” 我惊呆了,我问:“你跟我合同里签的是编剧署名,你不能保证我们署名,你为啥要跟我签?” 卢女士说:“你没有履行合同。你没有干完。每个岗位都一样。咱们中途还有开掉的化妆服装、甚至摄影师。他拍的素材不能用吗?不会。” 我惊呆了,我问:“但你开掉我们,你当时用的不是这个理由。” 卢女士立刻转换了话题,问我:“我就想问你,现在咱们就算争个你死我活,吵一架哭一顿,或不吵架,咱们好好跟朋友说这个事,咱们现在到底有什么意义?” 整个电话都在这样一种氛围中盘旋往复。我当时的准备确实也不足,无法从法律层面告诉她编剧署名权的含义。我只有一个直观感受就是,为什么不直接回答问题,为什么要拉工作性质毫不相干的化妆师、摄影师来打比方?! 电话的结尾,卢女士在对话中再次扯进了第三方来商量她的工作决策:“我现在有点不敢跟你们聊天,我觉得你俩特别恐怖,我不能轻易说话。那我整理一下,告诉你什么呗,我跟潘依然商量一下,反正我觉得不应该署了。” 我说:“你觉得不应该署了。” 她补充:“而且我觉得我可以用你们的开发成果。对。” 我说:“好,行,那我建议你就是也看看我们当初发给你的东西,好吧。” 她说:“我挂了,拜拜。” 这是我们最后一次直接联系。她最后承诺的要“整理一下,告诉我们”的东西,我迄今也不知道是什么。 出于职业习惯,我内心里对卢女士是有一番人物画像的,但她是一个真实的人,我不想公开用一个简单的形容词来评断她,所以截取了一段对话来展现我的维权过程——她的逻辑虽不能说服我,但能够震撼我。正如她日后要求我别伤害作品和行业。 与制片人卢女士交涉不成,我们又辗转找到了制作方万年影业的法人、运营总监。他们在电话中对我们的遭遇表示了遗憾、也表达了对于卢女士行事作风的不满。又是一番交涉往来,对方以“合同没有履行完成,不应该享有编剧署名”为由,拒绝了我们。我们再三强调——不是我们刻意不履行合同,而是卢女士以种种理由停止了我们的工作。得到的答复都是“抱歉”。 我们此时已束手无策,于是联系了律师,发出律师函后依然未得到满意答复(诉求是在合理时间内更正编剧署名),于是正式起诉。在经历了两次管辖权争议、调解、数次庭前会议、数次一审开庭、二审开庭后,我们终于赢回了编剧署名及对应的更正道歉。 回溯这整个过程,就是为了证明主创团队微博中对我做出的评价与事实不符: 1、我们的贡献绝非文中所说的“一个想法、几句台词”。法院认定的我方的独创性表达成果包含:未在在先作品中出现,首次出现在我方剧本中的“独创情节”;在在先作品基础上,通过我方具体的文字表达,改编形成了完成的人物、场景、动作、对白等,使之形成可供影视作品拍摄所使用的剧本,属于著作权法应予保护的独创性表达的“改编情节”;其他台词、动作。具体比对工作双方律师在法庭上进行了充分交锋,终审判决书长达61页,在此我就不一一引述。我只强调一点,虽然我们当年只创作了三集剧本就被开除,但我在第三集中为周春红撰写的她倔强回击同事的场景台词“我是寡母,但我儿子不是孤儿”,仍然被挪到了成片的第五集中改编使用。 2、我们没有收到过已采用的三集剧本的稿酬。 3、我们活儿是行的。 4、主创团队不认识我们、没见过我们、没跟我们一起开过会,不代表没有使用我们的成果。我相信他们一定见过我们所写的剧本,以剧本为基础开过会,不然不会在送审剧本中使用,也不会在成片中拍摄。但我们交付的每集剧本PDF文稿的第一页上都写明了编剧:王雨铭、杨涵,为什么会不认识呢?是因为什么原因没看见吗?2020年7月,卢女士也在电话中向我强调“我特别希望未来可以跟杨涵合作。杨涵,如果我没有跟辛爽推荐过你,我天打雷劈……”为什么好像没听说过一样呢?我想可能是存在一些误会吧。 5、事发至今,我们从未公开发布过任何案情内容,即使2020年8月20日被主创们污蔑后上了热搜,我们也坚持等待法院判决。我们的目的并非炒作。我们是剧集热度的创造者之一,不需要蹭。 6、至于“造成不公”“伤害创作成果”和“伤害这个行业”的指控,本人实在难以承受。我主张自己的编剧署名权,从未否定过任何一位主创的辛苦成果;从未要求署名排在任何编剧之前;等待判决的四年间,我从未公开发声。请问我给创作成果造成了什么伤害?又给行业造成了什么伤害? 以上是我个人角度的情况说明,我已经尽量做到客观。如果主创团队当初对我的评价是基于误会产生,欢迎告诉我误会的根源。如果主创们在得知法院判决结果、在读过我的情况说明后,依然坚持他们的观点,那也是他们的解读自由。 以下是我在四年的官司中得到的一些经验和看法,希望对同行们有用: 1、署名权是一项人身权利。如今的影视编剧们,大概率签的都是“委托创作协议”,合同条款中往往都会约定把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转让给甲方,编剧收到稿酬,让渡权利,这是应当应分的。但署名权是一项人身权,人身权利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不可以被转让的。如果编剧的独创性表达达到一定程度,他的作者身份和署名权就随之成立了。 2、著作权法保护表达而非表达思想。尽管在先作品中从未出现过“笛卡尔”三个字,尽管我在第三集剧本中首次用一段极长的黄标注释强调了这一主题该如何使用:[注:笛卡尔这一话题可作为张东升与朱朝阳之间的重要话题一直延续下去。笛卡尔天生聪明、……与张东升和朱朝阳身上有着一些相似之处……可融入到具体戏份中去,可用到张东升与朱朝阳的关系升级中去]。但在庭审中,法院认为,尽管涉案网剧中“笛卡尔”元素系贯穿始终的重要线索,且二原告付出了诸多努力选取并提出该主线,但提出该元素或线索属于创意,思想层面,需要与具体的剧情、场景、人物设置结合并形成独创性表达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本案中,除了涉案网剧第3集场景三中张东升在课堂介绍笛卡尔故事的情节外,二原告并未进一步举证涉案网剧中的其他与“笛卡尔”元素相关的场景或情节与原告剧本的具体表达一致。这个例子可以提醒我们的同行,写作、表达是保护你的思想的最好方式,请坚持写,写到侵权者改无可改。 3、庭审中注意比对方法。成片在拍摄过程中会根据现场情况进行调整,呈现出来的介质是视听影像。而编剧成果的呈现介质是纸面文字。用视听影像比对纸面文字并不直观,也带来很多模糊地带。在庭审中,我们申请调取了剧集的备案剧本,在比对成片和我方剧本的同时,也把备案剧本纳入了比对证据中。文字对文字的比对,更加直观、直接。在此也要感谢法院和广电总局的支持、配合。 4、甲乙双方间的真诚合作。在我与卢女士合作初期,项目定位和预算没有如今的规模。身为编剧,我接受自己技不如人被换掉,也接受因为项目变动被换掉。我个人无法接受的是:跟我签订“编剧署名”的合同,用我们交付的剧本初稿进行平台上会后,才提出让我为别的编剧超量“打地基”,不仅绝口不提增加相应费用反倒连署名都不保证了。我们发出质疑,卢女士就终止我们的工作,一边说我们的成果“用不成”,一边大量“免费”使用。这样的行为使我感受不到任何对编剧权利的真诚和尊重。 起诉前,我找到万年影业反映情况,对方的态度算得上是诚恳、务实。但如果对方能够真的就事论事,通过比对我转发的剧本原文承认我的编剧成果,我们或许可以不用对簿公堂。 5、谨慎签合同。如果遭遇开除,一定要当即签订解约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现有成果的归属;明确经济利益、署名权利的分配。不能因为甲方当下模糊的口头承诺而产生错觉。甲方公司因实际工作需要精简人员时,若能够及时确认原合同的履行状况,通过解约协议明确权责,也会省却很多麻烦。如果能够听听被解约编剧的声音,会是不错的选择。 6、保护好往来证据。在过去的一些著作权纠纷案件中,证明被告确实接触了原告的独创成果,是判断侵权事实是否成立的第一步。所以,请保护好聊天记录、往来文件等一系列证据。 身处行业之中,我们身边的很多朋友都踩过各种各样的坑,绝大多数都是吃亏认赔,有不少朋友吃着亏、吃着苦就把自己给吃抑郁了。编剧的诉苦聚会上,经常出现一句话,“还能怎么办,难道真的去告他吗”,接着就是苦笑。经历过四年的诉讼,我的感受是,维权也同样辛苦,类似于自讨苦吃,但如果打赢了,就可以走出隐秘的角落,可以正大光明地把以前吃过的黄连和哑巴亏都吐出来。 最后,再次感谢法院,感谢一路陪伴的律师、搭档、朋友、亲人和自己。 感谢阅读。 #隐秘的角落方向前三集编剧道歉# |
大家好,我是杨涵,剧集《隐秘的角落》前三集的编剧之一。很高兴打赢了署名权的官司,也很高兴在剧集播出的4年后,可以如此正大光明地自我介绍。
[天地无极] 《隐秘的角落》制片人卢静骗取《隐秘的角落》前三集剧本 ...
满城风色
· 发布于 2024-11-15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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